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基本權利,《勞動法》規定了減資法,即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后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三十日內在報刊上公告。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是兩種不同的方法,兩者缺一不可。僅通過不通知公告或不通知通知的方式減少資本是不合適的。但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公司大股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勞動法及相關司法機關未對公司在西城的登記作出規定。
公司減資應當在作出減資決議的當月10日內通知債權人。公司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義務的,公司大股東應當就公司在減資范圍內無法償還的債務部分,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的法律責任。
公司減資應當通知的債權人包括債權數額確定的債權人和雖有債權數額爭議但肯定享有債權的債權人。為避免公司債務追加賠償的法律責任,大股東應盡可能擴大通知債權人的范圍,將公司減資情況通知所有已知債權人和潛在債權人。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需要通知債權人,這也是公司減少資本比增加資本更難的一點。此外,還需要宣布減資,不會對中小企業形象產生負面影響。所以要想減資,首先要慎重考慮在西城注冊的小企業。
公司需要在第一時間申請增資或減資。不同的是,中小企業的所有債權人都必須被通知減少資本,以保護這些債權人的基本權利
也要第一時間進行宣傳,宣傳完后才能進行公司的減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