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以自己的技術成果申請發明專利。但很多技術成果屬于廣義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會被駁回。而且申請發明專利很簡單,會給企業節省幾周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正確的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中華民族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專利發明應當新穎、有創造性、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于原技術;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已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專利政府部門申請了一定程度的發明專利,并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文件或者專利文件的新聞稿中予以記載。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征和明顯的變化。實用性是指本發明可以制造或使用,并能產生強烈的視覺效果。
原技術是指香港人在申請之日在國內外已知的技術。因此,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專利注冊公司費用的定性前提。發明專利的申請過程分為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授權、發布等七個后續階段。專利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明確定義的專利文件,專利文件必須是書面或電子形式,并按照明確定義的文件格式填寫。
什么樣的技術成果可以應用成為
企業有必要了解。企業只有了解這些細節才能知道如何申請,但并不是所有技術都能順利申請發明專利,所以企業一定要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