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適當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原則,應當計入當期資本生產成本的適當長期支出。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費用,允許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國際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國際金融企業發生的利息費用、經紀類借貸發生的利息費用、企業經批準發行票據發生的利息費用;(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國際金融企業歷年同類型利率計算的金額。
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所有適當的利息費用都可以從凈利潤中扣除。但隨著“社會企業家、全民創新”的改革和工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出臺,已成立的公司企業投票率較低。所以注冊的時候,注冊資金幾千萬的人很多。沒想到在注冊資本幾乎繳足之前,會對企業借款利息費用的凈利潤斯特恩問題產生負面影響。
根據《商務部關于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利息費用困難問題的批復》(國[2009]3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投資者逾期未繳足到期資本的,企業內部借款發生的利息, 相當于投資者實收資本的應計利息和指定期限內實收資本的利息,不是企業的適當支出,由企業投資者承擔,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不能扣除的利息的明確計算,應以企業當年各項保費的實收資產和貸款額保持不變的期間為計算期間。每個計算月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按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金額乘以企業未支付的注冊資本占期間貸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在每個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貸款利息=該期公司注冊代理人的貸款利息金額×該期未支付的注冊資本金額÷該期貸款金額。
企業注冊代理人本年度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總值,是本年度各計算期間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