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深圳注冊
與名稱選擇有關的事項
1.集團企業名稱廣州公司注冊方式:深圳(市)+店名(銀行)+企業(或企業特色)+組織模式;
2.所選名稱不得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但廣州注冊的有融資關系的公司除外
3.不得與其他更名不滿一年的中小企業的原名稱相同;
4.不得與被注銷或者被吊銷許可證不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5.名稱為“廣西”的公司必須符合《廣州市中小企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性》的相關明確規定;
6.如果企業名稱為“中國”、“臺北”、“全省”、“國家研究院”、“國際”等。,或“中國”、“臺北”、“全省”、“國立研究院”等。名稱兩側均使用,或者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必須符合有關明確的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7.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中小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中小企業的名稱;
8.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簡化字,不得使用拼音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9.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商品名稱,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舊名稱有其他
10.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
11、名稱還必須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