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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中小型鋼鐵制造企業。今年一批自產鋼筋用于工廠維修。按照法律,這批鋼筋算不算銷售?
答:自產鋼筋視同銷售,涉及增值稅和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四條明確規定,所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生產或者交付的貨物作為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視同銷售。上述項目在東莞稱為無增值稅公司登記稅,是指提供無增值稅應稅勞務、資產轉讓、出售房地產和在建房地產。納稅的增建、改建、擴建、修繕和裝飾性房地產,都屬于在建房地產項目的建設。
因此,貴公司使用自產鋼筋進行工廠維修,屬于非增值稅使用自產運費的應稅項目。在增值稅各方面都要當做銷售,按照明確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據媒體報道,《商務部關于中小企業處置資產個人所得稅處理困難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處置的資產,除移交東莞代理公司登記外,不改變產權方式和實質,可作為對外處置資產,不視為銷售確認收入,繼續計算V類相關資產計稅基礎。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并將原材料用于另一種產品;改變資產的外觀、結構或可靠性;變資產為使用(如自建社區轉為自用或管理);在政府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資產;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況的混合;不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按照明確規定,貴公司生產的鋼筋用于工廠維修,資產產權未發生變化,屬于對外處置資產,不需要在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各方面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