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營利為目的。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2005年),其主要形式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
兩類公司都是法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投資者可以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
在市場經濟中,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相比,公司具有以下優勢: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的市場主體遵循平等交換的原則;通過公平競爭,從市場獲取并提供商品,促進整個市場的合理流動,實現結構優化和資源合理配置。
市場經濟的要求決定了市場主體必須有明確界定的產權,產權必須獨立、平等。
法人制度以其獨特的性質,使法人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司作為一種法人形式,其特征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這就必然意味著公司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相比,
公司的優勢明顯表現在:
1.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投資公司的股東既能滿足投資者尋求利益的需要,又能將其風險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增加投資熱情。
2.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在社會上廣泛籌集資金,方便大型企業的成立。
3.公司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獨特的組織結構使得公司的資本和運營趨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達到投資者的目的。辦公條件5。公司的形式完全出于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結合。股東人身安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所以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中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說,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的公司。國內對該法的理解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公司法不承認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不能創設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條不禁止適用公司法以外的法律創設其他形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