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國家稅務總局的監督下設計和印制。它們只被增值稅的普通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是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也是記錄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合法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多友米會計報稅專家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如何防止獲得虛假增值稅發票。
一、發生的實際交易
企業確實采購了商品或服務,供應商是開票企業,而不是冒充開票企業或開票企業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業務員。企業需要注意:鑒于開票企業與冒充其名稱的業務員之間可能存在惡意串通,隱瞞開票企業與實際供應商之間的不一致,付款人不能只取得業務員提供并加蓋開票企業印章的介紹信等證據,需要通過電話、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與開票企業進行核實,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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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與交易一致
以下兩個條件滿足要求:
第一,企業確實向開票方支付了銷售的貨物、應稅勞務或提供的應稅勞務的金額,即嚴格意義上的“三流一致”。為了證明這一點,企業需要采用可靠的能夠追蹤資金流向、事后取證的結算方式,如銀行電匯或公共賬戶間轉賬票據,盡量避免現金或現金支票結算;
二、企業雖然沒有向開票方付款,但有證據表明開票方取得了銷售貨款的憑據。
至于什么是“銷售貨款證明”,39號公告沒有明確規定,但可以參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第1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取得銷售貨款證明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可見銷售貨款證明應當是能夠證明到期債權的書面合同。因此,企業在發生大額交易時,要注意與開票方簽訂書面合同,防范風險。
三.增值稅發票信息一致
企業采購貨物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名稱、數量和金額應當與發票記錄一致。如果發票記錄與已經訂立的書面合同不一致,應盡快修改合同。同一批次采購多種商品或服務的,應當單獨開具發票,或者取得開票方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打印的銷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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