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為已經逃(失)聯系的企業取得專用發票,應該怎么做?逃(失)稅企業是指未履行納稅義務,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如果稅務機關仍然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核實等征管手段查詢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下落,或者可以聯系企業的記賬、納稅申報人員,但不知道、聯系不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則可以判定該企業為逃(失)逃企業。那么,應該怎么做呢?
逃(失)逃企業在生存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期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納入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的范圍。
1.商業企業購銷的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沒有實際生產加工能力,沒有委托加工,或者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者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沒有委托加工。
2.不直接申報失蹤人員,或通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的檢查比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申請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則先轉出進項稅。
已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涉及的退稅金額,對企業核定的其他退稅暫停出口退稅。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于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提供差額擔保。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
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至收款方地方稅務機關處理。
“認證期間失控”、“認證后失控”的專用發票暫不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扣留原件,移交稽查部門作為案件來源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