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上調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工人數。
所指職工人數和總資產指標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賽季開始+賽季結束)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為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止。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對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宣傳和指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