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微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由30萬元增加至50萬元。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的小微企業,減征50%的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的范圍
財稅[2017]43號文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限制類和禁止類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派遣的職工人數。
所指職工人數和總資產指標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確定。
二、中小微利企業落地政策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和年度結算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專門備案。
3.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應按季度統一預繳企業所得稅。
4.企業在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的政策。年度匯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5.根據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應享受2017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應在后續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中扣除。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度(季度)和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乙類,2015年版)》,第3 (5)條。
三.企業所得稅預繳操作規程
(一)審計征收企業。在上一個納稅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以下規定處理:
1.實際利潤提前繳納的,累計實際利潤提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如果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數預繳,可以享受預繳時減半征稅的政策。
(二)固定費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提前還款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配額征收企業。如需按減半征稅政策減少定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調整,按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今年符合條件的,提前還款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辦企業預計符合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提前還款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減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