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點一
取得的金融票據的通行費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
提醒:
獲得的通行費票據首先要看印章是金融監管印章還是稅務監管印章。也就是說,財政票據的通行費發票不能抵扣,稅務監管的發票只能抵扣。同時,公司車輛獲得的ETC卡充值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
政策:
根據《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的道路、橋梁、大門通行費暫按收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注明的通行費金額為準。可抵扣進項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公路通行費抵扣進項稅額=公路通行費發票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注明的金額÷(1+5%)×5%
過路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按照規定設立并收取的道口、過路費和過路費。
風險點2
取得的預付卡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
提醒:
企業購卡充值預付卡,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在購買或充值過程中,只能獲得稅率列為“不征稅”的普通增值稅發票。預付卡應作為企業資產進行管理,充值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不應稅前扣除。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第三條規定:
(一)一次性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以下簡稱“售卡企業”)銷售一次性卡,或接受一次性卡持卡人預收款項,不繳納增值稅。售卡人可根據本公告第九條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3)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者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風險點三
企業取得的普通增值稅發票,銷售者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不得作為納稅憑證;
提醒:
個人消費者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者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和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和賬號信息。
政策:
《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若購買方為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完稅憑證。
風險點四
取得的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相關內容,未按要求注明的為不合格發票;
提醒:
對于建筑業、房地產銷售、房地產租賃、貨物運輸服務等常見發票,應特別注意備注欄是否注明相關內容。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增值稅發票開具:
(3)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開展建筑服務的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
(4)出售房產,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貨物名稱或應稅勞務及服務”欄內填寫房產名稱及房產證號(如無房產證,在“單位”欄內填寫面積單位,并在備注欄內注明房產詳細地址。
(5)出租房地產時,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房地產詳細地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填寫發票備注欄,如起運地點、到達地點、車輛類型和數量、運輸貨物信息等。如果內容較多,可以另附清單。
風險點五
適用增值稅稅率錯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
提醒:
取得稅率不正確且扣除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善意取得的發票。就算認證了也不能扣。需要補繳稅款,繳納相應的罰款和滯納金。
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部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風險點六
不能抵扣但已從增值稅抵扣的專用發票,應轉出進項稅;
提醒:
用于個人消費、集體福利、商業娛樂等。,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
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福利費不能從進項稅中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簡單計稅方式、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應稅項目。納稅人的社會娛樂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不能從進項稅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