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退稅日期,很多儀表提醒出口企業注意出口退稅申報中出口日期的確定,查詢申報表要在電子口岸的出口退稅模塊中查詢打印。其中,出口收匯中報關單的出口日期不能作為退稅申報的依據,出口企業必須注意,否則出口退稅預申報時會提示出口日期有誤。有很多大米財稅專家給大家具體介紹一下。
國稅公告[2015]26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15 14號]均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及以后的貨物不再出具原報關單,出口企業無需向稅務局提供紙質報關單(離境口岸退稅業務除外),海關將向稅務局傳遞通關信息。出口企業可以在電子口岸出口退稅模塊查詢打印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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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直接在電子口岸“出口收匯”模塊中查詢打印。“出口退稅”模塊是報關的退稅憑證,“出口回單”模塊是報關回單的核銷憑證。兩個報關單上顯示的日期不一定相同,但有時會有所不同,因為含義不同:
1.“出口退稅”模塊中報關單退稅所附的出口日期,是指出口貨物出境后海關所作的通關日期,或者出口經營貨物進入特定地區時的進出境日期。
2.“出口收匯”模塊中報關單核查環節上的出口日期值,是貨物承運人完成出境手續的時間,即出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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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兩個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可能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如下:
1.航運等運輸公司向海關傳遞的艙單信息和報關信息不一致,導致通關時間延遲。
2.貨物在出境前處于高級監管區。進入監管區落后區域的貨物放行時間早于貨物實際啟運時間,貨物通過后清關日期和放行日期不同,導致核銷聯和退稅聯顯示的出口日期不同。
3.出口數據統計存在統計誤差,導致向國稅局傳遞的出口日期與實際通關日期存在差異,如圖:
綜上所述,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不應以“出口收匯”模塊中打印的核銷聯作為填寫出口退稅數據的依據,而應以“出口收匯”模塊中打印的報關單退稅聯為標準。
如果預申報時出現出口日期有誤的提示,應先查看從哪個模塊打印的報關單,再檢查是否是輸入出口日期時的錯誤造成的。如果是,修改正確日期后再申報;如果錄入沒有問題,只能是海關統計錯誤。對于海關統計造成的出口日期不一致,差距不大,出口企業可以直接用預申報單注明的出口日期修改分錄;如果差距較大,建議要求海關重新傳遞報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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