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就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若購買方為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完稅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按買方要求填寫。賣方開具發票時,銷售平臺系統與后臺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連接,導入相關信息進行開票。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應與實際交易一致。如果沒有,銷售平臺系統要及時修改完善。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