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確認出口收入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企業根據離岸價格金額確認,有的企業根據交易價格確定。那么,出口企業如何確認出口收入呢?我們用多友米來看看。
根據原財商字[1995] 620號文,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以離岸價格為準,再出口貨物離岸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但這一規定已被廢止,所以至今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如何確定出口收入的金額。然后,讓我們來看看幾種常見的確認方法:
1。收入由離岸價金額確認,運輸保險費代表[收取和支付/s2/]
在實踐中,這種方法被大多數企業用來確認出口收入。對于非FOB交易,運輸費采用收付的方式處理,即記賬時直接折算FOB金額確認收入,運輸費計入其他應付款,然后在支付運輸費時沖減其他應付款。那么,為什么要用這種模式呢?
(1)出口退稅按FOB 計算(外貿企業不使用FOB退稅,而是使用FOB計算匯兌成本),企業使用FOB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主要是因為在申報退稅時,企業申報的FOB應與海關統計的美元價格一致(允許相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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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個原因是【/s2/】很多出口企業及其財務人員一廂情愿的認為運輸費應該由客戶承擔【/s2/】,出口企業的知識是收取和支付的,但實際上運輸費真的由客戶承擔嗎?如果交易采用離岸價方式,運費由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直接把運輸費和貨款一起交,省事,讓企業代客戶交運輸費。這種情況由客戶承擔;但如果交易是用CFR或者CIF做的,運輸保費就不是客戶的事了,需要企業承擔。這樣,當企業向客戶報價時,運輸費也攤銷到購買價值中。即使不攤銷,運輸費一般也會在合同和發票中單獨列出。這時,向客戶收取的運輸費實際上會比企業支付的多(少數情況下會少),這顯然是客戶無法承擔的。
(3)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有5個條件。FOB、CFR、CIF等風險轉移是指貨物轉移到磨損,即完成貨物風險向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已經成為一種可靠的計量手段,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實際上,貨物的風險和控制權并沒有轉移給客戶(當客戶沒收貨物時,風險仍然在企業,或者客戶放棄貨物,企業仍然控制貨物);還有一些交易方式,比如DDP、DAP、DAT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到目的港或目的地,根據離岸價無法確認。
所以,按照FOB來確認收入就不那么靠譜了。FOB金額用于確認收入,在實踐中也與增值稅銷售和退稅一致。
2。運輸費抵消的收入
也有一些企業使用抵銷收入,其實質是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這符合財商字1995 620號原規定,即先按交易金額確認收入,確認運輸保費后再以運輸保費抵銷收入。有兩種方法可以抵消收入:
(1)根據報關單運輸費,即報關單上顯示的運輸費沖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際支付的報關運輸費不同,差額將根據銷售成本進行調整;
(2)根據實際支付的運輸費直接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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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入從交易金額中確認,運輸費作為額外費用收取
也有少數企業使用直接交易金額確認收入,將運輸費作為額外費用處理,將運輸費直接計入成本。
那么,你用哪種方式確認收入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文件或法律法規作為確認出口收入的依據,只能選擇適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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