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種子型或初創型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在持有股權滿2年的當年扣除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從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中扣除法人合伙人的收入;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從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中扣除個人合伙人的經營收入;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人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2年的,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投資額的70%扣除;當期扣除不足的,可以結轉至以后取得新辦科技型企業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從2017年1月1日起試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從2017年7月1日起試行。實施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實施日期后2年內已經完成且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其中,通知中提到的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滬、粵、皖、川、武、Xi、沈陽、蘇州工業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