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進營改增,所有建筑業、房地產業、生活服務業納入營改增。就這樣,營改增快一年了。希望能和大家分享一些企業最近在報表中經常犯的小錯誤,幫助企業更好的掌握報表技巧,避免不必要的錯誤。以下是栗子的描述:
一、建筑業
(1)建筑業一般征稅方法:
a公司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建筑服務業。公司選擇一般的計稅方法。申報納稅時,在附表一第12欄中列出適用稅率11%的差額抵扣,《企業改革增稅分析計算表》中所列的應稅項目均為建筑業服務,稅率為11%。同時,在第4列進行差額扣除,不進行輸入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舊建設項目提供的建設服務、甲方提供的項目、合同結算方式可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報稅時,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分付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稅率為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照11%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取得的進項發票中扣除分包款。
總結:A公司既然選擇了一般的計稅方法,就應該從投入中扣除分包款,不應該采用差額扣除法。
(2)建筑業簡易計稅方法:
b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在《增稅增稅分析計算表》第4欄中列出了增值稅服務、房地產和無形資產實際扣除額中扣除的分款,但在第11欄中沒有列出原營業稅制度下服務、房地產和無形資產實際扣除額中的扣除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于以合同結算方式提供的舊建設項目、第一手項目和建設服務,可以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申報納稅時,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分付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稅率為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工程總承包額減去支付給分包商或分包商的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即在原營業稅下,相應扣除企業的分包額。
總結:企業提供建筑勞務,有分包業務,選擇簡單計稅方式時,在填寫《企業改革增稅分析計算明細表》時,當期報表反映的原營業稅狀況異常高,差額抵扣應填寫第四項增值稅勞務、房地產和無形資產抵扣項目的實際抵扣額和第十一項勞務的實際抵扣額, 同時在原營業稅制度下扣除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差額項目,否則會增加計算情況下的營業稅應納稅額。
二、生活服務業
c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其發票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稅率為6%的發票,納稅申報單填寫適用稅率6%。同時,差額抵扣列于附表一第12欄和增稅增稅分析計算明細表第4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獲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按照6%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福利,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作為銷售。增值稅按簡單計稅方法計算繳納,稅率為5%。
總結:C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應開具稅率為5%的發票,同時扣除差額;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式,應開具稅率為6%的全額發票,同時扣除進項;選擇差額計稅方式,開具稅率為6%的發票進行申報,混淆兩種計稅方式是錯誤的。
第三,房地產行業
d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企業在申報納稅時,將扣除的地價列在《營業稅納稅所得額分析計算表》第四欄增值稅勞務、房地產、無形資產的實際扣除額中,同時也列在原營業稅制度下第十一欄勞務、房地產、無形資產的實際扣除額中。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條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項第(三)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計稅方式簡單的舊房地產項目除外),扣除土地出讓時支付給政府部門的地價后的余額為銷售”;但在原營業稅制度下,地價是不能抵扣的。
總結:D公司在填寫《增稅計算分析計算明細表》時,應在第四欄填寫增值稅勞務、房地產、無形資產當期實際抵扣金額的差額抵扣,在原營業稅制度下,不應在第十一欄填寫勞務、房地產、無形資產當期實際抵扣金額的差額抵扣金額, 否則會降低計算情況下的營業稅應納稅額,導致無法準確計算企業增稅和稅負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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