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規定:
首先,流程
(一)在地方稅務局委托國家稅務局征收稅費的辦稅服務大廳,納稅人按以下順序辦理:
1 .在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服務大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申報表》;
(2)自然人申請開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開票,提交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相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收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辦稅服務大廳,納稅人應按下列順序辦理:
1 .在辦稅服務大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申報表》;
(2)自然人申請開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開票,提交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在同一個窗口繳納增值稅。
3.在指定的地稅窗口申報繳納相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領取發票和相關完稅證明。
二、各省級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詳細、更明確、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納稅人申請進銷存流程公告,切實簡化和優化納稅流程。
三、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的不動產的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