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開特別票,但不符合門檻,納稅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有納稅行為,購買人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一條規定,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小規模納稅人,按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季度為納稅期的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每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第三條規定,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每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每季度繳納9萬元)的,當期已繳納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可在全部專用發票一并收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退還主管稅務機關。
參考“上海市關于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增值稅和營業稅若干操作問題的答復”。七.享受臨時免稅政策的納稅人代開發票有哪些規定?
答:享受臨時免征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時,應按規定納稅。根據現行政策,從增值稅免稅項目(如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免稅項目等)取得收入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應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