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為進一步規范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管理,現就開具紅字發票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但不符合發票注銷條件,或因銷售部分退貨而出現銷售折扣的,需開具紅墨水專用發票,按以下方法處理:
(1)購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以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根據《信息表》所列增值稅金額暫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除。
如果采購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復印件或抵扣復印件無法退回,采購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送達買方,且買方未使用該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并返還發票和抵扣,賣方可在新系統中填寫并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以藍色填寫專用發票的相應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審核后,生成“紅字發票信息表號”的《信息表》,并同步到納稅人系統。
(3)賣方應在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的基礎上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在新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色字母的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以利用《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向稅務機關系統地查詢《信息表》的內容。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執行。
3.如果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機動車銷售紅字統一發票應當與機動車銷售藍字統一發票原件一一對應。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抵扣稅款的公告》(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9號),如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5.本公告將于2016年8月1日生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第四條、附件1、附件2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五條、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此前未盡事宜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