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管理新增增值稅賬戶?新會計方法對企業年報有影響嗎?
“已繳稅款”三級賬戶
在會計[〔2016〕22號文件頒布前,“已納稅”科目也是三級科目,主要核算:(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九條規定,輔導期內一個月內多次領取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當月應領取第二次。(2)20世紀90年代,部分主管稅務局要求出口企業按4%的比例預繳增值稅(此規定已不存在),出口預繳的增值稅也計入此科目。
《會計[〔2016〕22號》文件公布后,“已納稅”科目仍為三級科目,但會計核算內容更新為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由于“應交稅金”是二級科目“應交增值稅”下的三級科目,期末結轉至一級科目“應交稅金”下的二級科目。因此,按照會計[[2016]22號文件進行核算后,對前期和當期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
“待認證的進項稅”二級賬戶
在財稅[〔2016〕22號文件公布前,企業將“待認證進項稅”作為“其他應收款-待認證進項稅”的借方進行核算,并在期末對該科目進行重新分類,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其他流動資產”項目。財稅[2016]22號文件公布后,企業需要將原“其他應收款-待核進項稅”的借方轉入新的二級科目“應交稅金-待核進項稅”。“待認證進項稅”仍分類列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項下,因此對資產負債表的列報沒有影響。
“待核銷稅額”二級賬戶
“待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增值稅,已確認為相關收入(或利潤),但尚未發生納稅義務,需要確認為后期銷項稅額。國發〔2016〕22號文件頒布前,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需要后期確認的增值稅,一般貸記“其他應付款-待核銷稅款”科目。
財會[2016]22號文件生效后,企業需要將原“其他應付款-待撤銷稅額”貸方余額轉入新的二級科目“應交稅金-待撤銷稅額”。根據財稅[2016]22號文件規定,“待核銷稅額”仍分類列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負債”項下,對資產負債表的列報沒有影響。
“金融產品轉讓應付增值稅”二級賬戶
“金融產品轉讓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用于計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產品發生的增值稅金額。國發〔2016〕22號文件頒布前,企業在計算金融產品轉讓發生的增值稅時,一般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貸方。財稅[2016]22號文件公布前,雖然“金融產品轉讓應交增值稅”科目在“應交增值稅-銷項稅”三級科目中核算,但企業轉讓金融產品計提的銷項稅在“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期末結轉至“多交增值稅或未交增值稅”科目,對資產負債表列報沒有影響。
“預扣稅增值稅”二級賬戶
“代扣代繳增值稅”是一個明細科目,核算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國發〔2016〕22號文件頒布前,企業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無經營機構的應稅活動代扣代繳的增值稅,一般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三級科目核算。文件發布后,預扣稅已在“應交稅金-預扣稅”二級科目下核算,并在報告中報告。但企業執行財會[2016]22號文件后,對以前和當期資產負債表的列報沒有影響。
“預收增值稅”二級賬戶
根據財稅[2016]22號文件規定,“預收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以預付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應預繳的增值稅。《財經》2016年第22號文件頒布前,普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以預付款方式出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應預繳的增值稅,一般在“應交增值稅——已繳稅款”科目核算。“已繳稅”三級科目期末無余額。因此,財稅[2016]22號文件實施后,對上期和本期資產負債表的列報沒有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產企業要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后,不應從“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轉入“應交稅費-欠繳增值稅”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