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根據《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關于實施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通知》(沈采發〔2010〕5號)等文件規定,每年12月為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受理初審時間。南山區國家稅務局將從現在起至12月20日為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證數據的受理時間。如需重新認證或資質到期,請在規定時間內到南山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Windows 27、28提交相關資料。
數據如下
(1)《深圳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從國稅網站下載)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制度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注冊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前一年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非營利活動情況
(六)申請合格中介機構認證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登記機關出具的年檢結論。
(八)上一年度人均工資的計算方法和說明材料
(九)投資者對投資于該機構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的說明。
(十)組織撤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或非盈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移給與該組織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的聲明。
非營利組織免稅的資格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者登記的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機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的;
(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費用外,應當全部用于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五)根據登記批準或者章程的規定,該組織撤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將其轉移給與該組織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布;
(六)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被投資組織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職工工資福利費用控制在規定比例內,組織財產不變相分配。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和工資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職工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新設立或注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外,申請前一年的檢驗結論為“合格”;
(九)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免稅所得及其相關成本、費用和損失分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