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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虧損了咋辦?稅前彌補有啥方法?
2021-02-25 19:06:43

企業虧損怎么辦?稅前彌補的方法有哪些?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的,允許用次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彌補。稅前彌補是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前的“利潤總額”,彌補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處于彌補期的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以前年度利潤總額在會計處理上為負數,則本年度實現的利潤應先彌補這部分虧損,剩余部分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可以彌補的稅前虧損金額,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核定調整的金額。彌補企業虧損是企業所得稅處理中的重要事項。根據企業不同的虧損情況,稅前補償的方法也不同。在結算和支付過程中,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以彌補以前年度的損失是關鍵的一步。企業收入彌補往年虧損,涉稅處理因情況不同需要區別對待。企業彌補虧損的各種稅收政策散落在紛繁復雜的稅收政策法規中。

鑒于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開始,邊肖根據企業虧損的不同情況,專門收集、歸納、分析和總結了相應的稅前企業所得稅補償方法,為企業納稅申報提供參考。

損失賠償方法1:準備期間的損失不計入當期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明確規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準備活動發生的費用,不計入當期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未明確將開業(融資)費用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在開業當年一次性扣除, 或者可以按照新稅法關于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一旦選定,就不能變更。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前的年度未攤銷開辦費,也要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s2/】損失賠償方式二:追收前的損失審批,轉入審計追收年度后繼續賠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2009]377號)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等于總收入減去非應納稅所得額和免稅所得的余額。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總收入-非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其中總收入為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可見,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核定征收年度內無法彌補以前年度應彌補的虧損。但未來轉為審計收繳年度時,可在政策規定的期限內繼續彌補虧損。

【/s2/】損失補償方式三:上市公司的損失不采用資本公積轉股本和同時減持的方式進行補償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后未彌補虧損的監管要求》規定,公司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虧損,資本公積不得轉為股本,同時減少用于彌補虧損。

對于上市公司可能因實施重組而長期無法彌補虧損,影響公司分紅和公開發行證券的情況,監管指引規定了四項監管要求:第一,相關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的規定,不得動用公司資本公積。彌補公司的虧損;二是相關上市公司不得規避上述法律規定,將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縮股彌補公司虧損;第三,相關上市公司應在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中充分披露不能彌補虧損的風險,并做出特別風險警示;第四,相關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應在重組報告中充分披露全額虧損繼承的影響,并給予特別風險警示。

損失補償方法4:對于分行的損失,由總行匯總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總行負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分行的損失已經匯總到總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分行不會單獨彌補損失。

損失補償方式5:取消合并納稅損失,分配其合并成員企業進行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往年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規定,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企業集團總部收取的累計未彌補虧損,由企業集團在剩余結轉期間內分配給成員企業進行彌補。

損失補償方法6:計算出的預計毛利可以彌補住房企業前幾年的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成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按季度(或月)按預計應納稅毛利率計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開發完成后,企業應及時結清應納稅成本,計算以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同時將實際毛利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的差額,計入本項目與企業當年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s2/】損失補償方式7:房企取消損失,當年結算支付后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第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清算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并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時, 注銷當年結算支付發生損失的,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注銷前項目開發各年度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申請退稅:

(1)企業為整個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按照項目開發每年實現的項目銷售收入占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在項目開發每年進行分攤,具體按以下公式計算:

每年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總額×(項目年銷售收入÷整個項目總銷售收入)

銷售收入包括房地產銷售收入,但不包括企業銷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房銷售收入。

(2)扣除項目開發各年度已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后,余額屬于當年應扣除的土地增值稅;企業應按規定調整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當年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足以退稅的,應當結轉下年虧損,調整下年應納稅所得額。

(3)在企業為該項目清算土地增值稅的當年,按上述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分配調整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s2/】損失補償方式8:被投資企業的損失由被投資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結轉和補償

被投資企業的損失不能從投資者身上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五條要求,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和降低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為投資損失。

【/s2/】損失賠償方式九:保單搬遷損失從法定損失結轉賠償期限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明確,企業往年發生的損失未得到補償。企業因搬遷停止生產經營且無收入的,從搬遷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至搬遷完成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并從法定損失結轉賠償期限中扣除;企業在流動生產時,其損失在結轉年度繼續計算。

【/s2/】損失賠償方法10:國內損失,境外賠償不得超過當年境外應納稅所得額【/s2/】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其境外經營機構的利潤可以彌補境內經營機構的虧損,但用于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總額。

《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在同一境外國家(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損失,不得沖減其境內或者其他國家(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使用同一國家(地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明確規定,如果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境外所得之和為正,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損失以及因向上結轉補償的限制而未收回的部分,未來不限于五年。

損失補償方法XI:合并、分立前的損失不結轉彌補一般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企業改制適用一般稅務處理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與企業分立有關的企業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主要規定了以下四種情況:1。適用一般稅務處理的合并,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被合并企業中結轉彌補;2.適用一般稅務處理分離,關聯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3.有特殊稅收處理的并購,被并購企業可補償的損失限額=被并購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被并購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期限最長的國債利率;4.對于特殊稅務處理的分離,不超過法定賠償期限的被分離企業損失,可以按照被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被分離企業將繼續彌補。

【/s2/】損失補償方法12:企業合并損失,專項重組按合并企業限額進行補償

《關于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9〕5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且企業合并時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且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下且不支付對價的,合并各方可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稅務處理:1 .被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有關所得稅事宜,由被合并企業繼承。3.被合并企業可由被合并企業補償的損失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被合并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期限最長的國債利率。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按照被合并企業原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通知》第二十六條規定,《通知》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被合并企業可以彌補的虧損限額,是指被合并企業在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期限內每年可以彌補的虧損限額。

損失補償方式13:企業分立造成的損失,專項重組將繼續由分立企業按資產比例進行補償

財稅[2009]59號企業進行分割,被分割企業的全體股東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被分割企業的股權。被分割企業和被分割企業均不改變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被分割企業股東在企業分割時獲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按以下規定辦理:被分割企業未超過法定賠償期限的損失,可按被分割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被分割企業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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