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6)7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s2/】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類服務和銷售、房地產出租的,應當按照與建設服務發生地當前城市維護建設稅相適應的稅率,在當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并提前繳納房地產稅。
根據財稅(2016)74號文件規定,跨地區項目所在地應提前繳納城市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注意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預付增值稅金額;
2.稅率和征收率:項目目前所在地的城市建設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稅務機關: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
操作案例:
A市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標B市某項目,并于2016年7月1日收到首付款人民幣1000萬元(含稅)。假設城建稅稅率為5%,教育附加費稅率為3%。
案例研究:
1、a市建筑公司應向b市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預繳增值稅= 1000元\u( 111%)×2% = 180200元。
2.如果甲市建筑公司應向乙市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 18.02×5% = 9000元,教育費附加= 18.02×3% = 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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