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功能及系統維護相關事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7號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現就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原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及系統維護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1.納稅人可以每天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和確認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二、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納稅人系統維護工作,由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負責。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29日
本次公告具體注意事項如下:
檢查要取消的確認發票的“2天期限”
根據公告,納稅人可以每天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和確認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該公告將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第一條同時廢止。此前,2016年第3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當月確認抵扣稅款或出口退稅增值稅發票信息的最終期限為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天。
也就是說你可以每天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核對確認進行抵扣!取消了報告期末前2天不能核對確認發票的限制,大家又省了一顆心~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的規定廢止:
一、延長確認發票信息的期限。納稅人當月確認抵扣稅款或出口退稅增值稅發票信息的截止時間從當月最后一天延長至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兩天。
納稅人終端系統由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維護
《公告》明確了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納稅人端系統的維護由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負責。
擴展閱讀:
檢查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情況,確認相關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增值稅查詢平臺證明一致或核對確認后,方可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進行核驗。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認證或檢查的,不得作為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自2016年5月起,具有甲級、乙級稅收抵免的納稅人不再進行掃描認證,使用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對進項稅額發票抵扣進行核對確認。
發票檢查條件:
(1)新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發票;
(2)發票狀態正常且不超過抵扣時限的發票(抵扣時限為發票開具后180天第一個納稅申報期之前);
(3)發票金額為正數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