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稅務登記證遺失報告表》,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制作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名稱、稅務登記證編號、稅務登記證截止日期和發證機關名稱的遺失證明。 并根據報紙、雜志刊登的損失報告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
一、遺失稅務登記證的補救措施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文件原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并接受稅務機關和其他機關的檢查;
(2)稅務登記證在公司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接收和購買發票;
(三)申請簽發出境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材料;辦理停業、歇業等相關稅務事項時需要使用。
二.公司稅務登記證的用途
根據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稅務登記的規定,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
(一)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
(4)接收和購買發票;
(五)申請簽發出境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
(七)其他相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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