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色調或者其組合,但仍添加注冊商標標識的。
2.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后,原注冊人繼續使用該井對注冊商標進行標記,無需申請續展。
3.在促銷中不當使用商標。比如在廣告詞中,用別人的商標抬高自己商標的美譽度,或者用自己的商標貶低別人的商標。
4.純感官意義的注冊商標(如大熊貓圖形商標),在具體使用中混淆純聽覺意義的注冊商標(如大熊貓文字商標)的行為,或者在具體公司股東變更過程中混淆純感官意義的注冊商標,造成客戶使用錯誤識別的行為。
5.組合商標的使用不受管制。組合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注冊人在同一產品上使用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明確規定,下列商標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與中華民國國家機構的名稱、旗幟、國旗、旗幟、勛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與機關、國家機構住所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醒目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與外國的名稱、旗幟、國旗、國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中央政府同意的除外;
3.與中央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國旗、徽章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容易誤解香港公民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障的官網標識和測試標志相同或相近,授權的除外;
5.“紅新月會”和“紅十字會”的名稱和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
7.夸大政治宣傳,誤導;
8、危害共產主義道德或有其他負面影響的。
商標注冊成功后,商標所有人擁有所有權,但商標不選可以放縱。商標是中小企業最重要的標志,要求店家有詳細使用商標的權利,但注冊商標后不能隨意添加或修改。如果不確定自己是否擁有有效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建議與工作人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