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公司名稱侵權的復雜性和生態性,公司名稱的立法保護應該是新媒體和多途徑的:(1)事前預防與現場救濟相結合。事前防范是指在名稱登記的下一階段,由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因自身過錯造成名稱登記或近似登記。現場救濟是指對公司名稱進行相同登記、類似登記等侵權行為后,違法糾正,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制止侵權行為,賠償受害公眾的傷亡。(2)公法保護與私法保護相結合。公法保護是在相關公法立法和法規中保護公司名稱,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登記法或商業登記法等。,并明確規定了侵權人的行政事務保護,即在民法、勞動法等私法中為公司名稱權提供保護和救濟,并明確規定了侵權人相應的民事義務。(3)國內法保護與國際法保護相結合。國內法的保護是在規范公司名稱的登記和使用時,通過制定完整的國內法,為受害公司提供程序性的、單一的救濟,明確規定各原告侵犯公司名稱的相應責任。國際法保護主要是指通過相關國際法,如法國巴黎國際公約等,對國際公司名稱的注冊和使用進行規制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