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成立的基礎
法律認可的任何企業組織之所以有氣質,不是一個人的,而是立法賦予的。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首先體現在其成立的基本權利上。
(1)合伙企業。設立的主要基本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性》。
(2)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的主要基本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
二、企業成立的前提
是成立的前提,即立法對于這類企業組織的成立具有基本的向上行為。考慮到作者的行文目標,本文將重點探討三個企業組織設立的立法主體的差異。
(一)出資要求的總數
1.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應當由2名以上合伙人出資,有限合伙企業應當由2名以上50名以下合伙人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股東50人,具體如下。
(2)出資方式要求
1.合伙企業。公司更名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器皿、著作權、農業土地所有權或者公司更名為其他財產的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動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動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可以用貨幣計價、可以非法轉讓的非貨幣的個人財產份額,如器物、版權、農地所有權公司更名等;但法律、行政事務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個人財產除外。此外,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全體主要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相比,
合伙人出資方式更加靈活,業績突出。一般來說,合伙人可以貢獻勞動。
(三)注冊資本要求
1.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不要求注冊資本。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超過3萬港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超過10萬港元。
三、企業行為的基礎
(1)合伙企業。該行為主要受《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的約束。
(2)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條例》的制約。
第四,企業政府機構的職權
(1)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沒有規定合伙企業的最低政府權力,合伙企業的對外事務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會議)。
(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權限最低的政府機構是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
你知道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和合伙企業登記的區別嗎?想注冊公司,首先要了解確切的公司注冊類別和必然的公司注冊方式的區別,這樣更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