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禁止明確規定拒絕。從復審的角度來說,對被禁名進行復審是很有可玩性的。例如,以下是禁止使用的名稱:
(一)與名稱、旗幟、國旗、國旗、旗幟、游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華民國國家研究院的名稱,以及住宅所在特定地點的名稱、標識、名稱,或者引起北京工商變更注意的建筑物名稱、三維;
(二)與外國的名稱、旗幟、國旗、國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中央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姓名、國旗、徽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央政府間國際組織,但經該組織同意或容易誤解香港公民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管控和保障的官網標識、測試標識相同,或與北京工商變更類似,授權的除外;
(五)具有與“紅新月會”、“紅十字會”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和標志;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誤導,使香港市民更容易誤解商品的總體質量特征或產生誤解;
(八)危害共產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負面影響的;
二、商標顯著性,即商標具有標注中小企業商品或公共服務來源,并使其區別于其他中小企業商品或北京工商變更公共服務的特征:
判斷一個標志是否顯著不能用線性變換來完成,而要考慮它所要附著的商品或公共服務。標志的價值或意義不能與簡單的標志,即商品或公共服務相關,或者只有很小的間接關系。同時,判斷某個商標是否顯著的不是審查員或者商標局的評委,而是相關消費市場的一般客戶。一般來說,當客戶在日常餐飲中把某個logo識別為商標時,這個logo就是顯著的。一般來說,客戶一般把商標標識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不考察標識的細節。他或她有適當的相關知識和適當的謹慎,關注的高度會因商品或公共服務的種類而異。
三、與在先專利權相沖突的駁回(指在先申請或者在先注冊):
1.以相關香港市民的總體視野為國際標準,需要對商標整體和主要部分進行比較。比較應在純隔離的穩定狀態下單獨進行;商標侵權判定中的近似不限于整體商標的近似,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2.如果音、形、義相近(包括不同語言翻譯后相同或相近)或無意義,符合其中一個前提條件,導致相關香港市民對商品或公共服務產生誤解,一般會認定為類似商標。所以復習的時候要從音、形、意、意來寫講解。
四、名牌的出現:
近名牌主要是指:試圖模仿知名商標,或冒充勞模,或嘗試其他必要手段,使顧客誤以為自己是國內外知名產品,業內稱之為“近名牌”。
廣西某公司于2016年1月申請的30個“老干媽”商標被判定與昆明李詠老干媽風味乳制品有限公司同類產品中的“老干媽”注冊商標相似..被殘忍拒絕。
總之,導致商標被駁回的因素很多,商標所有人應以駁回為由重新審視商標。如果對商標評審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申請
;如果明顯與現有商標相似度過低,就需要對商標進行修改,以避免類似的武裝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