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香港公司(修訂)法》獲得通過,要求香港公司保留“最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提高公司實益擁有權的流動性。根據這項經修訂的法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業主的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除外)均須識別對其擁有基本控制權的人士,并保留“特別信貸資料庫”,以供警方查閱。
為了符合金融法人變更程序的國際要求,軍事行動,特別是組織、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必須向公司注冊處申請執照,并且必須符合“必要和最佳人選”的原則,才能在香港經營和管理提供信托或公司公共服務的業務。
大部分香港公司的所有者將選擇全權管理最重要的控制人登記事宜,因為適用的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人士作為聯系人(統稱為法定受托人)。然而,許多中小企業和個人很難滿足法定受托人的要求,只能求助于具有專業知識的保密秘書政府機構。
1.居港第三人是公司的大股東、常務董事或員工;
2.在香港注冊的會計師/立法者、信托或公司公共服務的持牌人。
在新的發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更改程序必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牌照,并須符合“必要及最佳人選”的原則,才可在香港經營及管理提供信托或公司公共服務的業務。
以及注冊的前提條件。如果中小企業從事對外貿易,香港重朗公司的注冊會給中小企業帶來更好的絕對優勢。想了解香港重郎公司的詳細注冊程序,歡迎來掘金詳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