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156號
1月增值稅發票開具時,應進行銷售退貨和開票。如果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滿足作廢的前提,則按作廢處理;如果發現應該發行,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的增值稅發票在水印稅控系統中應被視為“作廢”,并在每份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上標記為“作廢”,所有副本均應保存。
國稅發[2006]156號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這是失效的前提:
(a)在賣方開具發票后,收到退回的發票和扣款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賣方未抄稅和未記賬;
(3)采購人未經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稅號認證不一致”、“專用發票字符和電話號碼認證不一致”。
商務部第25號令規定
商務部2016年第47號新聞稿規定
開具發票后,如果銷售退貨需要開具黃金發票,必須收回原始發票,并注明“無效”,由對方打印或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遇銷售折扣,需在收回原發票并標記為“無效”后開具新的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增值稅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銷售退貨、開票、暫停應稅公共服務等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但不滿足作廢發票的前提,或由于部分銷售退貨而銷售打折。
稅務機關開具零星稅款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開具一般稅款紅字專用發票的方式辦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發票的處理:
1.開票方發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單》的申請,對1月和上月的發票選擇“開票應為尚未發貨企業的地址變更流程”;下個月的發票選擇“買方拒絕開具發票”;
2.下載“紅字發票數據單序號”,開具紅字發票。
商務部2017年第11號新聞稿規定:
1.2017年6月30日末開具的增值稅抵扣聯仍按180天期限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認證周由原來的180天延長至360天;如需認證,買方應主動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單》,下載《紅字發票數據單》序號,交開票方開具《紅色企業地址變更流程數據單》。
商務部第25號令規定
商務部2017年第16號新聞稿
開具發票時,所有單位和一人必須按電話號碼的順序填寫發票,所有工程項目都要填寫真實的細節和準確的字跡,一次打印全部相同的細節,并在發票和扣款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司法部1993年第6號令規定: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閉路電視和實際情況全部重復使用,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所述,發票開具正確,只能在開具紅字發票后作廢或開具,不能通過涂改、蓋章等方式改變開票數據。
根據《中華民國發票管理的必要性》,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單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變更地址過程中均無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