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杭州海關官網2018年10月15日消息,義烏魯山進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SCHOLL”商標的橡膠鞋墊。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華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金冠智字[2018]第047號
當事人名稱:義烏魯山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書名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書編號。MA28EEP79C
法定代表人:關淑玉
單位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凌云區7號17棟2單元
雙方于2018年7月10日向金華海關提交,雙方不能提供授權文件或正式的購買證明。“舒爾”商標所有人LRC產品有限公司認為上述商品侵犯了其“舒爾”商標權,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了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并提交了相應的擔保。我是2018年8月7日扣留侵權商品的。
經調查,我認為當事人出口的橡膠鞋墊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所有人注冊的“SCHOLL”商標相同,未經商標注冊人事先核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 (1)條,上述商品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已經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商品價值為人民幣元。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報關代理委托書、發票、裝箱單、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查詢記錄、企業情況說明及所附交易數據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我們決定沒收標有“SCHOLL”商標的橡膠鞋墊7200雙,并處以人民幣.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本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每天加收罰款金額3%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9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依法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折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金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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