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時要注意條款
專利轉讓越來越普遍,很多不愿意等待申請時間的人會選擇轉讓的方式獲得專利。那么專利轉讓時,簽訂的合同內容就很重要了。贏個小系列告訴大家應該注意哪些條款。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轉讓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后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經書面形式簽署或專利局登記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一、專利轉讓合同的條款
1.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當載明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專利權有效期。
3.對于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以及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征,應當用簡明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述。
4.技術信息資料清單至少應當包括發明說明書、圖紙以及本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其他技術資料。
5.專利實施和許可。一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后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明確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者已經訂立專利,以及如何轉讓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6.價格和支付方式。
7.驗收日期和驗收標準。
8.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9.對于爭議的解決,當事人愿意將爭議提交雙方委托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本條款通過規定雙方接受的技術合同的仲裁,具有排除管轄權的效力。
10.保密。
但是,訂立技術合同時,不得包括下列條款或者內容:
(1)、限制一方對合同的技術主題進行新的技術研究或進行新的技術研究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阻礙技術進步,不利于社會進步的技術壟斷。
(2)防止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實施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實施的期限、地域和方式,但不得限制一方根據市場需求,使用合同標的技術限制其生產規模、產量、價格和銷售渠道。
(3)合同一方不得從其他渠道獲得技術。例如,合同中不應規定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技術并得到指導后,不得從其他渠道獲得技術。
(4)不得有妨礙國家指定的推廣和使用的技術協議。國家指定推廣應用的技術,由國家根據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能使用轉讓的技術,但國家決定推廣應用的技術不能使用。這是一個明顯的違法條款,不利于社會進步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這些是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時必須注意的條款。如果合同中規定了所有條款,將來出現問題時,可以明確區分權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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