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標已經轉讓。商標還能作廢嗎?
這個問題是本文的主題。
在這節課中,余智驍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回答。
一.什么是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44條規定,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
結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判斷商標注冊人是否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主要考慮商標注冊行為是否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正當手段包括大規模搶注他人已經具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并以營利為目的轉讓,但大規模搶注應當符合一定條件,如搶注相同商標且數量較大,構成實際使用不可能的商標囤積行為;比如幾個不同的馳名商標的搶注涉及幾個主體或者不同的商標標識。
例如,公司A囤積或盜用abc商標。
二.商標已經轉讓是什么意思?
商標已轉讓,即商標注冊人與受讓人就商標轉讓達成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已核準商標轉讓申請。
例如,a公司已將abc商標轉讓給B公司.
三.什么是商標無效宣告?
在先權利人、利益相關者或任何人可以根據《商標法》中相應法律的規定,請求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該商標無效。
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從一開始就視為不存在。
如C公司認為abc商標注冊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向商標局申請無效宣告。
結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標已經轉讓,該商標不被宣告無效。
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標已經轉讓,該商標未被宣告無效。
如:A公司囤積或盜用abc商標,A公司將abc商標轉讓給b公司,之后C公司認為abc商標注冊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向商標局申請無效。
那么abc商標不被宣布無效,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的。
根據以前的判例法,法院認為,商標轉讓給善意受讓人后,受讓人善意接受該商標并將其投入商業使用,或者為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準備投入商業使用。此時商標已經從“缺乏正當性的外衣”中隱退,恢復了原有的屬性,與以往的轉讓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考慮商標注冊目的的變更,商標申請仍然注冊為
例外:在什么情況下,一個商標即使已經轉讓,也會被宣告無效?
有規則,但總有例外。在判斷“商譽”時,也采用了嚴格的標準,避免原注冊申請人通過商標轉讓進行“粉飾”,從而規避了《商標法》第44 (1)條的規定。
比如以下幾種情況,很難做到誠信:
1.受讓人和原注冊人有關聯關系;
2.被轉讓的商標系某一領域的在先知名商標,受讓人亦同屬于該領域;
3.受讓人受讓商標并未以使用為目的;
4.受讓人曾存在惡意注冊、搶注、搭便車等不當行為;
5.受讓人與原注冊人存在多次商標轉讓行為,轉讓的商標超出正常經營所需的。
因此,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標已經轉讓,當然該商標不無效。利益相關者或在先權利人在通過商標無效案件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益時,應當對商標進行充分的調查,并在充分了解后,選擇適當的商標爭議案件或訴訟策略,以達到維護商標的目的。
這個班就這些。歡迎留言討論。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