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擅自將公司商標轉讓給自己名下,法院認定該行為無效
公司監事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未經公司股東會同意,擅自將公司商標無償轉讓給自己名下,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糾紛特殊案件,裁定有爭議的注冊商標所有權轉移無效,有爭議的注冊商標歸公司所有。
2010年,大登和小登在廈門發起成立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各占50%股份。小鄧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大鄧為公司監事。2014年5月,貿易公司簽署聲明,將公司名下兩個注冊商標轉讓給小登名下,并經公證處公證。同年7月,貿易公司與小登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無償將公司名下6個商標轉讓給小登,均加蓋公司公章。
根據上述轉讓聲明和轉讓合同,貿易公司和小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2015年7月,國家商標局頒發證書,批準上述八個商標的轉讓注冊。
2016年6月,大登作為公司監事起訴小登至法院,請求確認公司前兩個注冊商標轉讓給小登無效,后六個注冊商標由公司通過合同轉讓方式轉讓。轉讓給小鄧的行為無效;確認公司是這8個注冊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小登被責令立即將八個注冊商標退還給公司。
大鄧認為,小鄧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將爭議商標轉讓給自己名下,嚴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小登認為,首先,爭議商標名義上歸公司所有,實際上是以其設計投資注冊的。商標的實際所有人是自己,商標從公司轉讓給自己的行為不侵犯公司利益。其次,公司沒有實際使用爭議商標,不能充分發揮商標的實際價值,沒有實際價值;本案商標實際上已經被其他外人經營,大登要求返還不符合商標經營現狀,也不能維護商標的最大利益。最后,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有公司法定印章,轉讓協議有效,請求駁回其主張。
庭審中,鄧登稱上述商標轉讓行為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且其不知情,小登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法庭上予以確認。法院責令被告在庭審后3個工作日內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但被告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本案中,掌握公司內部信息的小鄧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爭議商標的轉讓是否經公司股東會批準承擔舉證責任。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未能證明的責任。因此,爭議商標的轉讓應被視為未經公司股東會批準。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小鄧作為執行董事,未經股東會同意,與自己訂立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無償轉讓公司資產的,應當無效。無效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