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八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扣除費用后的所得金額;其中,薪酬收入減少70%。
費用扣除:預扣稅款時,勞務報酬、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費用扣除按800元計算;收入每超過4000元,扣除的費用按收入的20%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動報酬、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稅款以每次所得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扣繳率表2(見附件),勞務報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扣繳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收益結算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并入年度綜合收益計算應納稅額,多退少退。”
因此,自然人轉讓商標所有權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額按照20%的扣繳率計算。并在辦理年度綜合收益結算時,依法計算勞務報酬、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金額,并入年度綜合收益計算應納稅額,多退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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