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成為核準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判斷一個商標是否可以申請撤銷?
商標撤銷條件:
1。注冊商標注冊3年以上才能被撤銷。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注冊商標在注冊前已經遇到異議或者異議復審的,可以撤回的“滿三年”從異議裁定或者異議復審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2.“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可以用于該注冊商標的所有批準產品,也可以用于該商標的一個或幾個產品。如果“撤銷三年不使用”是針對注冊商標的一項或幾項,注冊人提供的實際使用證據必須是針對商品的一項或幾項,對其他商品項提供的證據無效。
商標撤銷流程: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在商標局注冊的任何商標代理機構。所有在商標局注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在“代理”欄中公布。
(2)如果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準備申請文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文件在編碼窗口編碼在支付窗口繳納申請費查看商標局發送的文件。
商標撤回材料:
申請人申請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應當注明撤銷原因);
(2)直接去商標注冊大廳的,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蓋章或簽字。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主要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3)直接去商標注冊大廳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比對后退回);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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