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德里協定》的相關規定,國際注冊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注冊申請,這意味著在國際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原局希望國際局因基本申請或基本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標記、放棄、取消或無效而申請撤銷國際商標注冊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標或服務。原國際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國際注冊有效的締約國主管機關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應當在其國際注冊之日或者以后指定的日期提出,國際注冊享有同等優先權的,其申請也享有同等優先權。條件是:
1.國家注冊申請自國際商標注冊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
2.申請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務實際上包含在國際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中
3.申請符合適用法律的所有規定,包括關于費用的規定
申請國際商標注冊為國家注冊的方法:
1.申請人可以通過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內注冊申請的中文版本。并根據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申報具體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
3、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應首先檢查國際注冊日期、優先權日期、國際注冊取消日期以及貨物和/或服務的范圍。如發現問題,國際注冊處應聯系代理機構進行更正,并在規定期限內退回未更正的申請。
4、經核實后,國際登記處將在申請表上附上另一份表格形式,注明國際注冊轉換為國家注冊申請后確定的申請日期或優先權日期,并提交給申請人。
5、申請人將申請表和表格提交給通達商標服務中心受理科,由受理科設定申請日期和申請號,然后申請進入正常的國內審查程序。
6、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的,申請實行一標一類,每件繳納1000元費用。
伊頓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