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的優勢:成本低;集中保護程序;注冊商標只能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享有巴黎公約的優先權;歐盟內部的優先事項;商標種類繁多。
歐盟商標制度與歐盟設計制度的相似性;
所有這些都被歐盟知識產權局接受。
歐盟所有成員國作為一個整體統一保護,為申請人節省時間和成本。
在任何成員國的使用都被視為在歐盟的全部使用。
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生效。
?享受巴黎公約及歐盟內的優先權(6個月)。
變更1。名字變了
歐盟商標法于2016年修訂,修訂后的歐盟商標法與前一部有六大區別。
名稱已經變更,變更后的機構名稱更適合未來涉及更多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有可能建立基于友好解決的調解中心;
改變2。時間變了
每個階段的時間節點都發生了變化。其中異議期、續展期、提交證據的時間節點變更已經生效,提出優先權的時間節點變更將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
改變三,成本變了
成本變了。
(1)修改前,一份歐盟商標申請可以涵蓋三個大類,申請費為900歐元,修改后,從一個大類開始,沒增加一個大類需要增加申請費用,因此,若選擇一個大類,申請費比修改前低,若選擇兩個大類,申請費與修改前相同,若選擇三個或三個以上大類,申請費比修改前高。
(2)除申請費外的其它費用,例如續展、異議、撤銷或無效及上訴費用,均比修改前低。
改變4。注冊類別要求已更改
注冊類別要求已修改。
在修改前,以類別名稱作為指定商品和服務類別的商標申請可以任意解釋,即類別中的所有商品只有通過指定類別才能得到保護。
比如本案,商標申請是1998年提出的,當時適用的是修訂前的歐盟商標法,該商標法指定保護第三類,即保護第三類的所有商品和服務,包括鞋匠蠟、鞋帶蠟、裁縫蠟。
商標法修改后,商標需要補充第三類下需要保護的商品,即鞋匠蠟、鞋線蠟、裁縫蠟指定保護后,只保護這三種商品。
修改后,如果某一商品或服務在商標申請中沒有明確規定,則視為不涵蓋該商品或服務,即使在總類標題中有所暗示,即在選擇總類后,需要指定具體的受保護商品或服務。
改變5。關于過境貨物的規定已經改變
修改了過境假冒商品侵權的構成條件。
修改后的侵權條件比修改前更嚴格,對可能成為被告的一方更有利。
另外,與海關保護類似,侵權認定中舉證責任倒置,由涉嫌假冒商品的所有人證明不存在侵權事實或侵權可能性。
變更6。商標注冊標志的范圍發生了變化
修改了商標注冊標志的范圍。
在修訂之前,歐盟商標只保護視覺商標。
修訂后,歐盟商標的注冊范圍擴大到聽覺商標和嗅覺商標,包括聲音商標、味覺商標、嗅覺商標等。
文章裕陽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