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程序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轉讓申請后,應當向受讓人出具相應的證明,并予以公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原因轉讓的,接受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的一方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到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注冊商標無論轉讓還是轉移,商標所有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或者轉移。注冊商標的轉讓和轉移雖然會導致權利人的變更,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商標轉讓在商標局核準公告時具有法律效力;商標轉讓是導致商標轉讓的客觀事實發生之日的法律效力。
2。商標轉讓不具有追溯效力。受讓人自核準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標權,無權主張以前的侵權行為;商標轉讓具有溯及力,繼承人可以在轉讓前主張侵權權利;
3。商標轉讓往往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積極結果;商標轉讓是基于當事人意圖以外的客觀原因而產生的負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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