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采用自愿原則,所以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產生的。現行商標法只是從管理的角度對未注冊商標進行調整,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法》關于制止域名搶注的第31條。然而,一旦搶注成功,搶注者是否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者停止使用或賠償損失是不確定的。商標在先使用權可以定義如下,即在注冊商標申請日前,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已經在商標注冊中獲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善意地連續使用的,商標使用人有權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該商標。
關于商標優先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1。商標在他人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用戶使用時間的要求。不滿足這個條件,就不會有“在先使用”,也不會產生在先使用權,作為商標侵權的抗辯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限于現有用戶的使用。如果存在業務繼承關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可以使用現有用戶作為繼承者。被繼承人以前的使用,視同現有使用者的使用。換句話說,以前使用的商標的使用時間以該商標的首次商業使用時間為準。
2。以前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
一般情況下,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商標設計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用戶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注冊該商標。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標和注冊商標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類似商標,按照我國《商標法》在先申請注冊原則的一般規定,未注冊商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構成對注冊商標權的侵犯。但是,法律應保持誠信,不應禁止或制裁正當使用。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則下創設一個例外,即商標在先使用權。
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范圍
在先使用權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就商標而言,在先用戶不得改變原有的商標圖案,使其與注冊商標更加相似。如果在先用戶改變原有商標圖案,使其與注冊商標更加不同,這種改變應該得到允許和鼓勵。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用戶“不得改變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顏色、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為區別于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而作出的改變除外”。例如,在先用戶使用的商標是印刷的長城,注冊商標由手寫的‘長城’和‘長城圖形’組成。如果在先用戶將商標“長城”的字體更改為接近注冊商標的字體,或者添加“長城圖形”,屬于不當使用,應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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