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客戶收到郵件)
最近又有客戶問如何解決商標注冊為域名的問題。這封郵件讓客戶感到緊張,但也引起了懷疑。在過去的一年里,許多客戶都咨詢過這種事情。為了讓更多的客戶知道這兩者的區別,本文將對此進行解釋。
一、商標和域名的區別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獨特標志。域名用于在數據傳輸過程中識別計算機的電子位置。簡單來說就是網上的門牌號,是用戶查找和識別對方的聯系地址。
商標和域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可識別性,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互聯網領域,進入互聯網,需要注冊使用域名,否則無法正常工作。在市場經濟中,消費者為了購買商品或服務,需要通過商標區分不同的提供者,然后分析權利主體的綜合情況(包括商譽、質量等)。)來做出最終的購買決定。由于這個原因,很多企業會將域名與企業的商標、品牌名稱聯系起來,甚至將意義較強的域名注冊為商標,比如天貓的域名(注冊號:)。然而,商標和域名之間也有顯著的差異。具體來說:
(一)取得及適用的對象不同。商標的取得因不同國家有所區別,我國主要采取的是注冊在先原則,其適用的對象是商品和服務,是不同經營者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識。而域名采取注冊在先原則,不先注冊就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它代表網絡用戶的地址,是用來標識計算機用戶的。
(二)標識性的來源不同。商標標識性源于其顯著性,商標法對于顯著性的要求有具體的規定[1]。而域名的標識性是由唯一性決定的,一個網絡用戶對應唯一的網址,不受通商品或服務內容的限制。
(三)排他性不同。商標根據具體是商品及服務內容歸屬于不同類別,已注冊的商標的排他性體現在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及商品服務上,對相同近似商標都具有排他性,同時也只有在注冊的國家地域內具有排他性。而已注冊的域名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對其他相同的域名具有排斥性,但是近似的域名則不能排除。
2.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是否構成侵權
目前網絡經濟的飛速發展,在電子商務中,域名對商標確實發揮了一定的市場價值。由此讓一部分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機,在中文域名開放后更是大力推廣“·商標”、“商標.手機”等域名,通過對域名價值的夸大宣傳,讓用戶注冊與名下商標相同域名。這種情況也引發一系列的帶有商標在其中的域名被注冊,其中更不乏一些人借此機會蹭名牌或以此為謀利的行為。
那么需要我們深思的是將他人已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判斷的關鍵是域名注冊人是否存在惡意,只有其在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時具有惡意,并且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才可認定為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對此侵權及惡意的判斷做了相關規定[2]。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經證明被告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為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出于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和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或者原告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的;
(三)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轉讓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而是故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可見,對品牌的保護要盡快注冊商標,這也是后期處理糾紛的重要保證。不要因為別人在域名上注冊了自己的注冊商標而恐慌,在別人用域名做利誘的時候提供警惕。只要能夠充分證明域名注冊人的惡意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利,如要求域名注冊人停止侵權、取消域名的法律責任,或者請求法院將域名判給在先商標所有人,造成實際損害的,注冊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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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a)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述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取得顯著特征且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
[2]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八、九條也做了相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