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被告廣州比奧義閥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比奧義閥門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使用“比奧義”字樣,并賠償原告上海比奧義閥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至此,“廣州表姨”侵權案在“上海表姨”獲得維權的判決結果中告一段落。
案例回顧
上海拜歐伊閥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995年申請該案涉及的商標注冊,1999年獲得該案涉及的商標專用權。續期后專有權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仍在有效期內。原告的商品名“Biaoyi”是相關公眾知曉的商品名,已使用24年,享有較高聲譽。
被告廣州拜歐伊閥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此后,“標一”標志被全方位使用,包括:在網站和宣傳冊上展示;用于批準使用原告“標優一”注冊商標的類似產品,包括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標優一”字樣。
試用焦點
標記一是否具有顯示商品來源的標記功能。
“上海標一”在法庭上明確指控被告侵權,并通過一系列證據指控被告將消費者與商標混淆,完全構成了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被告辯稱:1。公司還在籌備階段;2.被告手冊只印了幾份;3.因為“標優一”這個商標使用不突出,而且本身不同或相似,針對企業名稱的不同,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解。
法院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品類別同——類6級金屬閥門(非機器零件);金屬管配件。被告小冊子中廣告的產品與原告索賠商標認可和使用的產品相同。
被告利用——小冊子作為被告推廣宣傳產品的載體。被告在宣傳冊的封面、封底、內頁左上角使用侵權圖標,“Mark One Valve Manufacturing”字樣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業用途。“閥門”是指特定的商品類別,“制造”是指被告提供的服務類別。它們沒有特定的識別功能,但“標準一號”確實顯示了商品的來源。“Biaoyi”一詞與所涉及商標的發音和文字相似。被告在公示頁標注“Mark One Valve Manufacturing”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應當向原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知名商標作為商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或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店名等)。)。
被告公司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標準一號”是本案的注冊商標,是原告企業的核心要素和主要象征內容。被告以“廣州拜歐伊閥門有限公司”為企業名稱,除“拜歐伊”外的所有內容均為沒有具體含義的標識詞,如地區、行業名稱等。原被告既是閥門企業,原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被告使用“Biaoyi”作為企業名稱,與涉案商標類似,與原告企業名稱相同。這
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8條、第57 (2)條、第58條、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 (1)條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廣州市標一閥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
2。被告廣州拜歐伊閥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了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拜歐伊”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被告廣州拜歐伊閥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拜歐伊閥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元。
聞仲律師事務所王國華律師,拜歐伊公司代理人認為,商標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合法競爭,防止或制止其他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有效打擊假冒等搭便車侵權行為。拜奧依公司的司法保護不僅有助于凈化市場運行環境,也有助于獲得健康的競爭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