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注冊制度簡介
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
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標記、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它們的組合組成。
但是,這些商標應當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知道,它們是對商品或服務的認可標志,并且能夠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
在與臺灣有優先權相互承認的國家,依法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自首次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注冊的,可以主張優先權。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同時聲明,并在申請書中寫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的次日起三個月內,提交該國政府認可的申請文件。要求優先權的,以申請登記之日為優先權日。
商標注冊機構
申請商標注冊及相關事務,可以指定商標代理人。但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
商標代理人應在中國有住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限于商標分割。商標主管人員的資格和管理由法律規定。
自注冊公告之日起,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限為十年。商標權期限可以延長,每次延長的特別期限為十年。
在商標權期限內申請延長注冊的,從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至期滿后六個月提出申請;期滿后六個月內申請的,注冊費加倍。
前款批準的延長期限自商標權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臺灣商標注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清單
必須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制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寫明商標名稱、指定商品類別、商品名稱以及申請人的名稱、住所、營業所或者事務所。
它應該用結實光滑的紙制成,長度和寬度不應超過5厘米。
需要十五張商標圖,彩色的要附三張黑白圖。
申請人的文件
工廠登記證、營利性企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復印件。
如代理人的委任書、商標注冊證原件復印件等。
申請注冊程序
1. 商標主管機關對于商標注冊之申請,系先指定審查員審查。
2. 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程序上之審查,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文件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 當程序審查完畢后,再依商標審查準則,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識別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注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4. 審查后,認為合法者,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并公告于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5. 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后,始予注冊。
6. 從接獲商標申請注冊案起,依目前之實務作業,大約需八~十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準審定。
7. 獲準審定后,將于商標公報公告三個月,是否有人異議。
8. 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始予注冊,大約再經過一個半月后始發下商標注冊證。
注冊費項目
商標搜索:
(1)在所有可供注冊的類別中搜索相似和相同的商標
(2)在10天內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通知搜索結果
報名費:
(1)兩周內提交申請表
(2)免費回答一般文書問題
(3)定期(每月)跟蹤登記進度
獲取證書的費用:
注冊證書費用已包括在上述政府征費中
注冊臺灣商標所需的文件或資料
1.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冊國家
2. 一份商標注冊授權書(由本公司擬定)
3. 20份商標圖案;商標圖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
4. 采用擬注冊商標的產品或服務之詳細清單,及欲注冊的類別
5. 曾經使用擬注冊商標的證明,例如廣告,包裝等,或擬使用該商標之聲明
注:待注冊商標已在美國、澳大利亞、法國和歐共體注冊的,可以申請優先權
申請臺灣所需時間
整個注冊程序需要14-22個月。
臺灣商標注冊有效期
每次注冊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