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商標法
(一)泰國商標法簡介
泰國商標法頒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0年,修訂后的商標法于2000年6月生效。
泰國是世貿組織成員,于1989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二)商標的構成要素
泰國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注冊和保護,將商標定義為用于描述商品的符號,包括立體商標和彩色商標。
(三)商標申請的標準
含有下列要素的商標不能注冊:
1.一個顯著標志,其中包括一個人的名字,根據其普通含義,法人或商品名以特殊的方式表示的一個名字是不是一個姓。
2.標記不包括或由以下因素構成:泰國王室或官方的印章、標志、旗幟、裝飾等;泰國王室的名稱、簽字、縮寫以及朝代名稱;泰王國國王、王后和其他皇室成員及其繼承人的肖像,以及其名稱、簽字、標志等;外國的、國際組織的、外國首腦的、外國官方的旗幟和標志;外國的和國際組織的各種產品質量保證標志,或者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名稱、首字母縮寫等,除非得到該外國和國際組織的授權;各國的官方標志、國際紅十字標志等;違反社會秩序、社會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的地理名稱,以及其他為商標法和商標條例所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要素。
泰國的商標分類主要是指國際認可的Nice分類,但部分Nice分類標準商品不被接受,商品范圍過大。所以在Nice分類中,盡量選擇清晰具體的商品。
比如尼斯分類第三類,不僅有“化妝品0”,還有“草本化妝品0”、“鞣劑(化妝品)0”、“止汗劑(化妝品)0”。如果申請泰國商標,盡量選擇后者的具體項目。
對了,不只是泰國,世界上很多國家,比如美國,都不接受商標注冊過度的產品。所以,如果你以后打算在馬德里注冊,先在國內申請基礎商標,不要選擇范圍很廣的商品。
泰國商標直接注冊
/所需材料
/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
/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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