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的產品都是酒,產品名稱也以“李時珍”為最大亮點。兩個看起來很像的產品把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時珍制藥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冊資金3000萬美元。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包括生產中草藥、李時珍系列藥酒、保健酒、保健食品、白酒等。公司依法享有“李時珍”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李時珍酒廠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冊資金5000萬元。經批準的經營范圍是生產和銷售混合酒。自2008年起,公司開始生產李時珍酒廠系列葡萄酒,并在其經營場所和商品名稱中繼續使用“李時珍酒廠”字樣。
2012年10月24日,李時珍藥業公司通過公證購買了李時珍酒廠公司生產的兩瓶酒,認定為侵權產品,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從企業名稱中消除“李時珍”和“李時珍酒廠”字樣。同時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登報道歉,承擔相應維權費用。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時珍酒廠公司生產的李時珍酒廠雖然與第五商品藥酒相似,但權利商標與涉嫌侵權的“李時珍酒廠”標識并不相似,李時珍酒廠公司使用涉及的標識是合理合法的,沒有依附于權利商標的意思表示,不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因此,決定駁回李時珍藥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時珍藥業公司拒絕受理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商標與被控侵權商標存在明顯的視覺差異。同時,考慮到李時珍藥業公司商標的意義和知名度,李時珍酒廠公司使用涉嫌侵權標識的主觀故意,以及涉及使用商標和標識雙方的實際情況,認定李時珍酒廠公司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為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核心爭議是原告通過注冊或轉讓享有“李時珍”系列商標的專用權,受商標法保護;而被告雖未注冊,但首先使用了“李時珍酒廠”的商業標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有保護的現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通過合理平衡商標注冊人、商業商標在先使用者和公眾的利益,本案體現了允許涉案商標善意共存和特殊情況下市場包容性發展的司法理念。而且,被告作為李時珍故里湖北黃岡市蘄春縣的地方企業,使用涉案商標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主觀上無意執著于權利商標。因此,在被告積極宣傳和投資所涉及的標識,并持續使用的前提下,其合法在先權利應得到相應的保護。
長江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