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9年11月公布的《商標法》:
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且易于識別,不得與他人此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
《商標法》兩次提及他人在先權利。商標申請被認為影響或者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不能成功注冊。那么,優先權利的內容是什么呢?
(1)在先商標
在先商標包括已成功注冊的商標和仍在注冊過程中的商標。
為保護商標專用權,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能獲準注冊,商標在先注冊將對商標后續申請構成權利障礙。
如果你申請的商標已經先于他人注冊,甚至提前一天,你的商標就會被商標局依法駁回,更不用說在先的已經成功注冊的商標了。
這也是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前要做好商標查詢準備的原因。
(2)在先商號
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業區別的主要標志,是企業法人資格的表現;商號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確認和保護的一種工業產權。
商標不得與商品名稱沖突。如果新注冊商標與其他商品名稱同名,在經濟活動中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很難批準與他人同名的商標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或知識產權法院在考慮商標權與商號權是否沖突時,不是簡單地以商號權與商號權是否相同或相似為依據,而是以商號權企業的知名度為依據,考慮商號權是否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是否會對商號權企業產生負面影響等。
(3)在先著作權和外觀專利權
外觀專利權和著作權受《知識產權法》保護。新申請商標的文字、圖形模仿或者復制他人商品的裝飾、設計或者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利權的,不得核準注冊。
(4)公民人格權
公民人格權包括肖像權、姓名權等。這是獨占的。
未經許可,企業或個人不得將他人的名稱或肖像申請為注冊商標。
在判斷商標權與姓名權是否沖突時,主要取決于公民的姓名是否與商標名稱相同或相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以及在商品上使用公民姓名作為商標是否會損害公民的聲譽。
綜上所述,在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時,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不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前提下進行商標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