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商標分類表第十一版,商標分類第十四類修改:
[注]“第十四類主要包括……”改為“第十四類主要包括貴金屬、部分貴金屬制品或鍍貴金屬制品、珠寶和鐘表及其零部件。”
本類別不特別包括,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
——非貴金屬制或未按材料分類鍍貴金屬的藝術品,如普通金屬(6類)、石材、混凝土或大理石(19類)、木材、蠟、石膏或塑料(20類)、瓷器、陶瓷、粘土、赤陶或玻璃(6類)
——部分貴金屬制品或鍍貴金屬制品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 如:繪畫、裝飾、印刷、美術用金屬箔、金屬粉(第二類)、牙科汞合金(第五類)、餐具(第八類)、電觸頭(第九類)、金筆尖(第十六類)、茶壺(第二十一類)、金銀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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