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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部公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改革企業名稱審批制度,全面修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活力,優化促進大眾創業創新的經營環境。
本次企業名稱登記改革的重要目標是取消名稱預先核準的行政許可,實現企業名稱獨立直接申報,即改變目前以預先核準為核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在企業登記時辦理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進一步方便企業登記。根據送審稿,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構作為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應當依法登記企業名稱。嚴禁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公序良俗,明確企業自主申報與政府管理的界限。
審查草案明確規定,企業在享有姓名權時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侵犯其他企業的姓名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名稱轉讓和授權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解決機制,為其他商業標識權利提供權利救濟,提高名稱登記效率,兼顧權利平等和社會公平。同時,明確要依法審核企業名稱的禁止內容,加強企業登記機關的行政指導,提供企業名稱查詢比對服務,提高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信息化和便捷化水平。
審查草案還規定了企業名稱的形式要素。企業名稱的構成原則上仍依次遵循行政區劃、商號、行業或業務特點、組織形式的規定。但針對現有的特殊情況,對于無行政區劃、無行業、無經營特色的情況,有相應的規定,將行政區劃置于店名之后、組織形式之前。另外,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企業名稱應以規范漢字為基礎,字號中字數有限制,兩個以上十個以下。在規范名稱構成的同時,為拓寬名稱資源預留了空間。
根據審查草案,在企業名稱登記程序中,采用各種方法保護申請人的權利。申請人在企業注冊時可以選擇通過申報系統提交擬注冊企業的名稱;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擬登記企業的名稱。同時,審查草案借鑒了“證照分離”改革中采用的通知承諾制度,告知申請人申請的企業名稱與他人已經注冊的企業名稱是否有相似之處,申請人承諾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為了加強事后管理,強化信用處罰,審查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生效的法律文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逾期未提交變更申請的,應當列入業務例外清單。
(經濟日報記者:李萬祥編輯:吳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