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將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除《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外,應當在商標注冊后五年內提交。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對于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除《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外,應當在商標注冊后五年內提交。無效是企業和個人保護自己品牌權利的救濟程序。如果你的品牌名稱被他人注冊或者與知名品牌惡意并列注冊,構成不正當競爭,那么提出無效宣告程序就是撤銷注冊商標的方式。無效宣告的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接管,該委員會有三至五個評審小組共同審理。
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人需要大量證據證明自己以前使用過,以及其他理由證明自己的注冊商標不應該注冊,才能撤銷。具體案例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商標無效
提出無效宣告需要申請人有大量自己已經在先使用的證據以及其他說明其注冊商標不應注冊的理由,這樣才可以撤銷。具體的案件情況應按照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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